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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兴国、陈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兴国,陈英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67-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夏云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先,男,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杰,女,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国。被告:陈英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兴国、被告陈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倜然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