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田玉扇与梁国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扇,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梁国庆,王素琴,刘文利,刘永刚,司方方,梁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玉扇,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3169号。法定代表人梁国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国庆,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素琴,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利,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司方方,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坤,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恒信公证处(2015)焦信证民字第53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梁国庆、王素琴、刘文利、刘永刚、司方方、梁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梁国庆、王素琴、刘文利、刘永刚、司方方、梁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有下列房产:位于中站区房产五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下列房产:位于中站区房产四处。二、被执行人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转移、租赁、抵押、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