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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黄德海与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海,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205号原告黄德海,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拔山镇杨柳村四组51号。委托代理人黄涛,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56号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562544。法定代表人杨永成,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卫,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666号20幢2单元2-1,系单位员工。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1000013367。法定代表人程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海与被告重庆麒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4日书面向原告送达传票,通知原、被告2016年4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原告黄德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2328元,由原告黄德海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凡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