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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220号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团结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学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建成,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7.34元,由于原告庭前提出减少诉讼标的的请求及申请撤诉,应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以及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2712.34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荣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那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