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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邵志良与安阳市现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志良,安阳市现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安阳市宏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809号原告邵志良,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现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住安阳市文峰区安阳。法定代表人贾冰,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第三人安阳市宏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魏合生,职务经理。原告邵志良诉被告安阳市现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阳市宏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邵志良负担。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