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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苏文静与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静,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74号原告苏文静,女,汉族,陕西省略阳人。法定代理人苏福燃,女,汉族,陕西省略阳人,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余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人寿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邓伟朝,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静诉被告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文静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文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依法减收150元,实收50元由原告苏文静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利明代理审判员  蒋 红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