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辖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9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1诉被告张2法定继承纠纷[案号:(2016)京0108民初7106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张1系该院退休干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张1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退休工作人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张1诉被告张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原告张1诉被告张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吴永杰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