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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9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1诉被告张2法定继承纠纷[案号:(2016)京0108民初7106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张1系该院退休干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张1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退休工作人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张1诉被告张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原告张1诉被告张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吴永杰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