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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626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泉与被告张树荣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626民初95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张振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彭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