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626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泉与被告张树荣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626民初95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张振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彭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