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骆国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国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国裕,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责人:唐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威,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骆国裕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骆国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骆国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5)清新法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772元,由上诉人骆国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永坚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健欢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