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林海渊与张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渊,张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776号原告:林海渊。委托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彬。本院在审理林海渊与张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林海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