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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林海渊与张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渊,张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776号原告:林海渊。委托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彬。本院在审理林海渊与张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林海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