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利萍,刘怀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289号原告单利萍,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阿坡村四组。委托代理人徐小红,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怀斌,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阿坡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利萍诉被告刘怀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利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利萍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利萍负担。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