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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字第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高密市东北乡文化发展区管委会与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永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东北乡文化发展区管委会,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永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13141号原告高密市东北乡文化发展区管委会。被告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永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告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原告高密市东北乡文化发展区管委会与被告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永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