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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济南方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金都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金都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56号济南方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清银,山东申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鹏,山东申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金都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法定代表人路保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方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金都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方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济南方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