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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振清与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清,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727号原告周振清。被告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西街。法定代表人李伯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振清与被告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振清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振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周振清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