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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赖钧鹏与林志远、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钧鹏,林志远,李静,邓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696号原告:赖钧鹏,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昌业路120号9栋6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609110033。被告:林志远,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春城街道县前东路163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711170016。被告:李静,女,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春城街道兴华南路36号铂金湾春天里25幢101房,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710161028。被告:邓开华,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春城街道仓边巷17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61111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钧鹏诉被告林志远、李静、邓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钧鹏以与被告林志远、李静、邓开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赖钧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赖钧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