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黄文仙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仙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仙,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卢阿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日,被告人黄文仙向漳浦县霞美镇下蔡村承包位于下蔡村江隆公司西面的25亩防护林。2013年11月,被告人黄文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将上述承包林地平整后,种植四叶莲、胡萝卜等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黄文仙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9.5亩,改变原林地用途,对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黄文仙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黄文仙到案经过的证明、林地承包协议、漳浦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卢惠聪、戴良财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和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关于涉案地块的地点、面积、地类及毁坏情况的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造成19.5亩防护林地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归案后,被告人黄文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文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仲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艺萍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