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路云霞、路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云霞,路桂兰,陆忠义,陆文成,蔡艾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路云霞,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路桂兰,女,1961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陆忠义,男,1959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陆文成,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蔡艾尼,女,1985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路云霞与路桂兰、陆忠义、陆文成、蔡艾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路云霞于2016年3月2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路桂兰、陆忠义、陆文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820000元,并支付其中借款250000元的利息以及借款350000元的利息,被执行人蔡艾尼对上述债务中的2180000元以及其中借款250000元、350000元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艾尼所有的房屋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拍卖成交,且于2016年3月24日已作出执行款分配方案,本案未能列入分配。另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路桂兰、陆忠义、陆文成、蔡艾尼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路云霞以被执行人路桂兰、陆忠义、陆文成、蔡艾尼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路云霞以被执行人路桂兰、陆忠义、陆文成、蔡艾尼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1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