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辛春花、辛兆才与辛本海、辛兆德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春花,辛兆才,辛本海,辛兆德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40号原告:辛春花,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辛兆才,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辛本海,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辛兆德,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春花、辛兆才与被告辛本海、辛兆德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春花、辛兆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辛春花、辛兆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春花、辛兆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辛春花、辛兆才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