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金伶与王凤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伶,王凤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684号原告王金伶。被告王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伶与被告王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伶撤回对被告王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00元,由原告王金伶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邴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