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安刚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930号罪犯黄安刚,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黄安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黄安刚及同案被告人退出赃款及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7275元返还各被害人,属无主赃物或赃物折价款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安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安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安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安刚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安刚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安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