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诸翔与被执行人南京光和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鼓楼装饰分公司、南京光和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诸忠贤劳动争议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翔,诸忠贤,南京光和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鼓楼装饰分公司,南京光和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422号申请执行人诸翔,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光和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鼓楼装饰分公司,住本市中山北路28号。负责人王勃,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光和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拜巷78号E幢01号110室。法定代表人刘珀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诸忠贤,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诸翔与被执行人南京光和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鼓楼装饰分公司、南京光和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诸忠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405.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要求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谢建良执 行 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