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季与刘学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1121号原告马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汶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