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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孔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刑初90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孔某与其丈夫在信州区解放路河中巷3-4号“中贵黄金”店内挑选黄金过程中,趁被害人程某不备,盗走店内一条黄金项链。经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5,265元人民币。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所盗黄金项链已退还给被害人程某,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孔某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公安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孔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