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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865号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村。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城南大道北侧王曹小区二期SB1幢205室。法定代表人:姜广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71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