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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6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鲁院明与赵成文、韩晓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院明,赵成文,韩晓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121号原告鲁院明。被告赵成文。被告韩晓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院明诉被告赵成文、韩晓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院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院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学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