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6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鲁院明与赵成文、韩晓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院明,赵成文,韩晓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121号原告鲁院明。被告赵成文。被告韩晓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院明诉被告赵成文、韩晓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院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院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学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