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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志坚与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坚,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6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坚,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415。被执行人: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布立凯。申请执行人李志坚与被执行人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共21962.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92.0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该案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6执14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