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秀平与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平,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陈秀平,女,生于1970年10月26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玲,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北街。法定代表人张中保,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平与被告略阳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平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减交6350元,原告陈秀平实际承担1000元。(限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孔 颖代理审判员 蒋 红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