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斌,王心燕,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特13号申请人王斌,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人王心燕(系王斌姐姐),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传华,院长。委托代理人高超,男,该医院医务处副主任,住济南市。王斌、王心燕与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济南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3月2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同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同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民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查,申请人王斌、王心燕、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杨传华的委托代理人高超均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济南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王斌、王心燕与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患方应主动消除前期对医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再作出有损医方声誉的行为;二、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一次性给予患方赔偿人民币14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规定的所有项目);三、本协议签订后,该纠纷即告终结,双方不再存有异议,不再以任何形式主张各自的权利;四、医患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协议条款,若违反协议条款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履行方式、时限:本协议签订且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于七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患方。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斌、王心燕、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于2016年3月29日经济南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