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月崧、梁慧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月崧,梁慧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13号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日坤。被告一:徐月崧,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042。被告二:梁慧心,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041。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嘉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