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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9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真真、李春丽与申士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真,李春丽,申士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961-1号原告李真真。原告李春丽。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成岭,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真真、李春丽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真真、李春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李真真、李春丽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