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9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真真、李春丽与申士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真,李春丽,申士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961-1号原告李真真。原告李春丽。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成岭,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真真、李春丽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真真、李春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李真真、李春丽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