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马跃、滨州市三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马跃,滨州市三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被执行人马跃,现于鲁中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滨州市三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马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张立庭审判员 韩广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