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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超与王金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王金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民初2771号原告:王超,女,居民。法定代理人:许祥英,女,居民。被告:王金明,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王金明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对被告王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