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超与王金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王金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民初2771号原告:王超,女,居民。法定代理人:许祥英,女,居民。被告:王金明,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王金明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对被告王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