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湖北九州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九州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九州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理钧。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化冰。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武仲调字第000135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一、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578413元;三、支付仲裁费25690元,执行费8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389号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389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451号案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38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鄂0116执389号案件并至(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389号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