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宋战兴与邢德锁、宋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战兴,邢德锁,宋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宋战兴,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袁营村西宋庄。被告邢德锁,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村*组。被告宋述梅,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邢德锁妻子。原告宋战兴诉被告邢德锁、宋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二被告送达应诉手续。2015年12月22日、2016年2月24日,本院两次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并限其在合理期限内内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明确地址,再次送达,现期限届满,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属法定起诉的条件。现原告宋战兴在起诉时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邢德锁、宋述梅的准确地址,经本院告知后,在指定期间,仍不能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战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