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秀勤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勤,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571号原告李秀勤,女,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山、王国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绍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