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秀勤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勤,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571号原告李秀勤,女,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山、王国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绍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