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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950号原告:王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