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945号原告曾某某,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号**栋*单元***号。被告徐某,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号**栋*单元***号。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