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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945号原告曾某某,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号**栋*单元***号。被告徐某,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号**栋*单元***号。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