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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107号原告孟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雨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