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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小璐诉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621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法定代表人赵平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璐与被告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丽斯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璐的委托代理人张奇珍,被告艾丽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璐诉称:2015年6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其旗下网站(网址:www.fuke120.com)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被告经营的妇科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涉嫌侵权文章标题为2010年10月11日发布的《什么是免疫性不孕》,涉嫌侵权时间持续近5年之久。涉嫌侵权网站有被告的企业名称、地址、咨询电话及被告经营的医疗服务产品和服务,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目的,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另外,被告擅自将原告的肖像用于女性私密性疾病的商业宣传,极易使浏览者误认为原告曾经接受过相关女性私密性疾病的治疗或者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致使原告遭受诸多质疑和非议,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同时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毕业于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目前系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约演员,曾出演《金太郎的幸福生活》、《aa制生活》、《当婆婆遇上妈》、《奋斗》、《私人订制》、《人在囧途》等知名影视剧,并曾获华鼎奖最佳电视剧女主角、第13届釜山国际电影节新星奖、第1届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第2届“南方盛典”内地最具人气偶像、第35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等诸多演艺大奖,曾发行音乐专辑《东方美》、《我的淘气天使》,并应邀为欧诗漫护肤品、伊卡露诗化妆品、浪莎等知名产品担任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3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53000元。被告艾丽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注册网站页面的照片与其是同一人,也没有证据证实注册网站页面的照片署名是李小璐,本案诉讼标的的网址并无相关照片及内容。二、要求法庭传原告本人到庭。三、原告要求在全国性的报纸向其赔礼道歉,显然是扩大影响,与法律规定的在相同范围内消除影响明显违背。如确有原告照片,被告愿删除销毁,并在该网站页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四、即使有侵权行为,被告也没有故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的网站是委托专业的网站制作人制作的,所有插图片(除被告医生)基本都从网络百度搜索获得的,所搜索图片下均未署名,也未注明不能使用、禁止使用的字词,如有原告照片,原告也从未打电话或以其他方式提出异议。五、即使被告网站上有原告的照片,也没有署名,一般不可能认出哪张是原告,所以不可能产生使原告受到诸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也没有商业广告的性质。六、原告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因被告网址的照片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且被告是小型医疗卫生性质的企业,从开业至今一直亏损,并无盈利。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小璐系我国知名演员,艾丽斯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网址为www.fuke120.com的网站的子页面上载有《什么是免疫性不孕》一文,并配有女性半身照片一张作为配图。李小璐称该半身照片系其本人的照片,并提交其身份证件及包含该半身照片的拷屏图片予以证明,艾丽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上述网页标有“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的字样,并载有医生介绍及健康热线等,上述网站医院简介处有“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的详细介绍,联系我们处有详细的地址、电话、乘车路线等联系方式,且网站亦载有相关医生、医疗技术等推介。艾丽斯公司认可其使用过该网站。2015年8月31日,李小璐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保全,支付公证费1200元。现上述文章及配图已被删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公证书、发票、百度拷屏图片、网页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虽艾丽斯公司不认可诉争照片系李小璐的肖像,但结合李小璐的身份证件、拷屏图片等,本院对艾丽斯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艾丽斯公司在其以对外进行诊疗业务宣传为内容的网站上,未经李小璐的同意即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李小璐的照片作为配图,已构成对李小璐肖像权的侵犯。另,虽上述网站以对外进行诊疗业务宣传为主要内容,但其使用李小璐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并未明确提及李小璐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让人误以为李小璐曾接受过相关治疗,并不足以致李小璐的社会评价受损,且李小璐亦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故对李小璐主张艾丽斯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艾丽斯公司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本院根据艾丽斯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大小、位置及李小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对于李小璐主张的维权成本,除公证费有相关发票外,其他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址为www.fuke120.com的网站首页上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李小璐肖像一事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小璐经济损失三万元、公证费一千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三、驳回原告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三元,由原告李小璐负担四百零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百二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聂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