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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少刑初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杜某犯寻衅滋事罪、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少刑初字第00002-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辩护人李某,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未检刑诉字【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范某、杨某、孟某、范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王俊梅,杜某、齐某甲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某被本院决定逮捕,因公安机关未能将其执行到案,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该案中止审理,2016年3月5日被告人杜某被执行逮捕,本院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杜某、齐某乙、范某、孟某、杨某、范某等人在鹿泉区获盛歌厅唱歌时,因琐事与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后齐某乙、范某、范某、孟某、杨某、杜某等人对齐某进行殴打,齐某的朋友齐某丙、齐某甲、李某乙得知齐某被打后赶到现场,两伙人发生殴斗,在打斗过程中造成多人受伤。后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情属重伤,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2013年11月17日21时许,杜某甲(另案处理)酒后驾驶冀A雪佛兰轿车在平山县柏坡电厂附近石闫路上与对面驶来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杜某甲为骗取保险金打电话告诉被告人杜某说自己喝酒了让其找人来顶替自己,杜某明知是杜某甲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安排盖某(另案处理)来顶替杜某甲冒充司机,使保险公司被骗取保险金43850元。民事已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保险诈骗罪,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杜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及保险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对寻衅滋事一案辩称,被害人李某乙的刀伤不是自己造成的。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杜某与同案犯齐某乙、范某、孟某、杨某、范某(上述五人已判决)在鹿泉区获盛歌厅999包房唱歌时,在歌厅走廊因琐事与同在歌厅唱歌的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后杜某、齐某乙、范某、范某、杨某、孟某等人对齐某进行殴打,在666包房唱歌的齐某的朋友齐某丙、齐某甲(上述二人已判决)等人得知齐某被打后,两伙人发生殴斗,在888包房唱歌的李某乙听到有人打架出来观看时,被扎伤。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情属重伤,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民事部分已和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12月2日22时许,我和曹某、李某甲到鹿泉区获盛歌厅三楼888房间唱歌,我们正在唱歌时,“铁成”(指高某)到我们包间拿了一个半瓶啤酒出去了,随后,我拿着两瓶啤酒想去找“铁成”喝酒,我刚出包房门口就看见三楼走廊“小伟”、齐某丙、“小六”(指赵某)、“蛋儿”(指齐某)、高某、齐某甲和县北李村那边的七八名男子在打架,我出去后,李村镇那边的一名男子喊了我一声:“东哥”,这时我看见“小伟”将手中的刀子递给齐某丙,齐某丙没有拿,正在这时,我被十四五个男子围住,我看见我右手边的“小伟”、“小六”、齐某甲手中拿着刀子,“铁成”和“蛋”(指齐某)手里拿着啤酒瓶,左手边是李村镇那边的人(我印象中有两、三名男子手里拿着刀),就在李村镇那边的一个男子喊完我“东哥”以后,这十四、五名男子就围着我打我,我就跑到别的包房,随后我到鹿泉区人民医院就诊。第二天我才知道是“小伟”和李村镇那边的人在打架。被害人齐某陈述,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齐某丙、齐某甲、赵某、我们公司老总“小伟”、“高某”等人一起到鹿泉获盛歌厅666房间唱歌,中间我到吧台和我朋友白某说话时,从走廊东边走来一男一女两人,当他们走到吧台处时,这名男子冲白某说了几句话,我感觉他有侮辱白某的意思,就与这名男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了几下,我们正吵着时,突然从我后面冲过来十来个男子,围着我就开始对我进行拳打脚踢,后来又有几个人拿啤酒瓶冲我头上、身上乱砸。我当时被打懵了,只听见小伟说别打了,后来都稍微停了一下,随后又过来几个人也打了起来。因为我当时躺在地上分不清是哪个包间出来的,也分不清是谁和谁打的。后来打架的事我就不清楚了。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22时30分许,我和朋友李某乙、李某甲一起到鹿泉区获盛歌厅三楼888房间唱歌,期间一名陌生男子跑进我们包房和李某乙说了两句话后,拿起茶几上放着的啤酒瓶就走出了包房。后我和李某乙也拿起两个啤酒瓶跟着出去了。我们出去后看见三楼楼道东头有人在打架,李某乙先和那名叫“志国”男子相互撕扯起来,后又来了七八个男子,那些男子手持啤酒瓶相互乱砸,这时“志国”对我说:“你给我闪开,没你事”,我就躲进一个包房内。我在包房内还听见了几声啤酒瓶破碎发出的声音。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22时许,我和李某乙、曹某到获盛歌厅888包间唱歌,中间我听见楼道内有人喊叫,就见李某乙和曹某先后跑了出去,我随后也跟着出去了,出去后我见888包房东侧有一群人正在打架,其中还有人拿着啤酒瓶。我站在人群外看时一个啤酒瓶从人群中飞了出来,砸到了我的头上,我怕再被伤到就离开了获盛歌厅。5、证人白某(系获盛歌厅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正在获盛歌厅三楼库房上班,22点多的时候,我碰到了我的朋友齐某,他在三楼666房间唱歌,后我们一起在吧台前面聊天,这时从999房间出来一个男性客人看到我后指着我说了几句难听的,齐某看到这种情况就跟对方骂起来,两人互相推搡了几下,紧接着从999房间出来了十来名男子把齐某围起来了,我害怕就躲进库房了。我听见外面有好多酒瓶碎的声音和骂声,过了一会我出来后,发现三楼楼道很多碎啤酒瓶和血迹。6、证人胡某(系获盛歌厅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正在获盛歌厅上班,我去三楼给客人送东西出来时,看到三楼走廊里站着很多人,两拨人互相打起来了,当时场面很乱,有几个人拿啤酒瓶打对方头部和身体,还有人扔啤酒瓶,我一看这个情况就赶紧用对讲机通知我们歌厅姚某经理,随后我怕伤到自己躲在了一边。过了会儿,打架的人都陆续下楼了,我看到下楼的人里面有五六个陌生男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了,有头部流血的,还有手和胳膊流血的,他们下去后,我发现三楼走廊已经遍地是啤酒瓶了,还有一些血迹,我就跟另外一个服务生把啤酒瓶和血迹清扫进垃圾桶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7、证人姚某(系获盛歌厅经理)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晚上10点多,我正在歌厅一楼值班时,有服务生通知我三楼有客人打起来了,我就赶紧上去看是怎么回事,我刚走到三楼楼道,就看见楼道里有好多人正在撕打,有好几个人拿着啤酒瓶互相乱砸。当时有一个穿红衣服拿着啤酒瓶打的最凶,我就去阻止他,结果被他用啤酒瓶敲了背部一下,我见拦不住,就赶紧躲到一边打了报警电话。后来我知道是999房间和666房间及888房间三个包间的客人发生了打架。8、证人朱某证言,2013年12月2日22时50分许,我和杜某等人一起在鹿泉区获盛歌厅三楼一个包间唱歌,中间我和杜某到吧台处时,一名陌生男子(指齐某)与杜某发生争吵并用手推搡杜某,之后跟我们一起包间里的七八个男子从包间出来就开始殴打他,后来出来的人越来越多,我非常害怕就躲到了一个包间里,等着外面没有声音后,我才出来打车回了家。9、证人张某甲证言,2013年12月2日晚上10点多,我和齐某乙、范某、杜某、范某、“老奔”(指杨某)、孟某、朱丽艳等人一起在获盛歌厅999房间唱歌,中间杜某说到包房外边去了。过了一会儿一个歌厅服务员到我们包房说杜某正在外边和别人生气,我们就都出去了。我到走廊后看见我们的人杜某、齐某乙、范某、范某、老奔、张达、孟某在打了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之后从走廊西边又来了20多人打我们的人,双方互打了起来,在打架过程中有一个长得胖乎乎的人和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手里拿着匕首,我在我们包房门口站着的时候,穿红色衣服的人过来拿匕首扎我,我用胳膊挡开了,后来我就进包房了。10、证人赵某(绰号“小六”)证言,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齐某、齐某丙、“小伟”、高某等人到鹿泉区获盛歌厅666房间唱歌,在唱歌期间,有一名男服务员到我们包房内对我们说:“你们一个朋友被打了。”我和刘伟、齐某丙、高某就赶紧从包房出去了,出去后我看见齐某倒在地上正被十几名陌生男子围在中间打,我和刘伟、齐某丙、高某就上前拉架,对方一名陌生男子拿着一个啤酒瓶就敲了高某头部一下,啤酒瓶当时就碎了,齐某丙的手被打流血了。这时齐某从地上站起来,我看见齐某从地上起来后我就赶紧回包房了。当天晚上在歌厅打架时,齐某、高某、齐某丙、齐某甲都受伤了。11、证人高某证言,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小伟”、“小六”、齐某、齐某丙等人在鹿泉获盛歌厅666房间唱歌,玩了一会儿后,齐某就出去了。时间不长,有个服务生进来说我们的人被打了。我们听了后就都赶紧往外跑。我出去后看见走廊吧台的东边挤满了人,一群陌生男子正对着齐某拳打脚踢。我跑到齐某跟前,有一个男子拿刀子冲我右胳膊扎了一下,在我反抗过程中不知道被谁用啤酒瓶将我头部被砸破了,后我冲到一个888包间里拿了两个空啤酒瓶,随后888包间的几个人也跟着我出来了。等我再找那名拿刀子的男子时,走廊已经乱了,有跑的,有拉架的,有打架的,我看见有几个人的头型和用刀扎我的那个男子的头型差不多,我分不清哪个是用刀扎我的人了。随后我将啤酒瓶扔了和小六、小伟一起离开了获盛歌厅。12、证人张某乙证言,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杜某、张某甲、齐某乙、“川川”、“小坤”还有三个男孩、一个女孩一起在获盛歌厅唱歌,时间不长,我见几个人都往外边走我也就跟着出来,到楼道里看见杜某和一个陌生人(指齐某)正在厮打,我就上前去拉架,结果我刚到跟前就被挤到一边了,之后我就没再往跟前去。当时打乱了,我就一直站在楼道里。等打散后,我就走了。13、证人刘某(外号“小伟”)证言,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高某、“蛋儿”(指齐某)、齐某丙、赵某及赵某的几个朋友在获盛歌厅666房间唱歌,期间有个服务生进了包房说:“蛋儿”在外面被人打了。我们一听就赶紧出去了,我到了走廊后看到七八个男子正围着齐某在打,我就过去说:“别打了,怎么回事?”,之后对方就停手了,“蛋儿”从地上起来后就跟对方争吵,这时从另一个包房出来4、5名男子,一群人又打了起来,当时因为场面特别乱,我没有看清谁跟谁打的,后来人们都往楼下跑,我也就下楼和高某开车走了。14、同案犯范某供述,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齐某乙、张达、杜某、张某甲、范某、范伟坤、孟某、“老本”(指杨某)、林丰一起到鹿泉获盛歌厅999房间唱歌,我们唱了会歌后听见包房外面有人打架,我们包房的人就往外走,我们出去后见到杜某和一名陌生男子(指齐某)正在互相撕扯,我们这边的人就上去打那名陌生男子,后来从楼道西头又跑过来几名男子和我们打到了一起,当时人很多,相互乱打。最后我们就打散了。15、同案犯齐某甲供述,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齐某(外号“蛋儿”)、齐某丙“小六”、“小伟”、“铁成”及另外两名男子(指李宏、武东泽)一起到鹿泉获盛歌厅666房间唱歌,期间有一个服务生到我们包房告诉我们有人正在楼道打“蛋儿”,我们几个就跑出去了,到楼道后我看见一群人正在打齐某,我就挤进了人群,那些人就开始打我。我被打倒在了地上,头部被啤酒瓶砸了好几下。等我起来后那群人就跑了,我就开始追他们,后来我追上一个男子,就用拳头朝他头部打了几下,并朝他脸部搧了两下。后来齐某的对象说我的头上流血了,我就和齐某及他对象去医院了。16、同案犯齐某乙供述,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杜某、杨某、孟某、张达、范某、范某、张某甲、张某乙、范伟坤等人到鹿泉区获盛歌厅三楼999房间唱歌,我们正在唱歌时,歌厅里的一个服务员到我们包房说我们一个哥们(指杜某)正在楼道里和别人吵架,后我、杨某、孟某、张达、范某、范某等人就出了包房,出门后我们看见杜某正在我们包房西侧和一名陌生男子推搡,后我们就都跑过去围着那名陌生男子打他。我们正打的时候从楼道西边又跑过来一群人开始打我们。我们见对方人多就跑散了,我当时被打倒在地上,等我从地上起来后只剩下杨某和孟某了。我印象中有一个穿红上衣的男子拿着刀子追我,我就顺着楼道往西跑了出去,我出去后就开车拉着范某他们走了。17、同案犯齐某丙供述,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齐某(外号“蛋儿”)、齐某的对象、齐某甲、“小六”、“小伟”、“铁成”及建设局的两个人(指李宏、武东泽)在鹿泉获盛歌厅666房间唱歌唱歌,中间齐某出去了,时间不长就有服务生到我们包房说“蛋儿”在外面和人生气,有好几个人正在打他。随后我和“铁成”、齐某甲、“小伟”、“小六”就都出去了,我出去时拿了一个空啤酒瓶,我们跑到888房间门口时,看到一群人正围着齐某乱打,有拿啤酒瓶打的,有拳打脚踢的,齐某已经倒在了地上,齐某甲冲在最前面头部也被打流血了,我拿啤酒瓶向对方人群里砸了过去,冲进人群和对方打了起来,后来有人说报警了,对方就跑了。18、同案犯范某供述,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张某乙、孟某、“老本”(指杨某)范某、齐某乙、杜某、等人到鹿泉区获盛歌厅三楼999房间唱歌,中间杜某从包房出去了,时间不长,歌厅一个服务员到我们包房告诉我们,我们一个哥们正在外边和别人生气,随后我们就都先后跑出了包房,我出去后看到杜某、张达、“老本”在999房间的西侧楼道里正在殴打一个陌生男子,我也就上前朝那个陌生男子腿部踹了两脚,随后,又来了一群手里拿着啤酒瓶的男子边走边骂朝我们走来,双方就乱打起来。我看他们人多,就躲起来了,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19、同案犯杨某供述,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杜某、孟某、张达、范某、小坤等人一起到鹿泉获盛歌厅999房间唱歌,期间我去包房外面叫服务生拿啤酒时,看见楼道内999房间和888中间有人打架,其中有三四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正在我们这边的人打架,我就上前冲对方的人乱踹了几下,对方有人拿啤酒瓶冲我头部敲了一下,后我返回包间拿了个啤酒瓶出来冲对方就砸,和他们打了起来。双方很多人拿酒瓶乱砸,现场非常混乱,最后我被挤到楼梯一个角上,等打完架之后我和孟某从三楼西侧楼梯准备下楼时,被对方一个拿着刀子的人拦住,他指着一个头上流血的男子问我,是不是你们俩打的我这个兄弟,我们说不是。后他们就架着我和孟某到了一楼,到楼下后让我们等着,过了一会警察到了一楼大厅,询问情况后把我和孟某、杜某带到了派出所。20、同案犯孟某供述,2013年12月2日晚上22时30分许,我和杜某、杨某、张达、范某等人在鹿泉区获鹿镇获盛歌厅999房间唱歌。我们唱了一会歌听见包房外面有人吵架,我们包房的人就都出去了。我们出去后看见我们的人正在和别人打架。我也就上去打了。我和杨某、张达踹了对方几脚,杜某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这时对方有个男子拿出一把砍刀,我一看见动刀了,就躲一边了。后来对方人多了,我和杨某被拦着不让走,我们就在一楼待会儿,警察就来了。21、被告人杜某供述,2013年12月2日晚上,我和杨某、孟某、张达、范某、范伟坤、齐某乙、朱丽艳等人到鹿泉获盛歌厅三楼999房间唱歌,期间我去包间外面叫服务生,但服务生一直没过来,我就很生气便把手里拿的话筒随手往楼道里一扔。这时过来了一个人(指被害人齐某)拽着我说:“你扔谁了?”随后就开始推搡我,我们互相撕扯起来。这时我的伙伴杨某、孟某等人从包房里拿着啤酒瓶出来开始打对方,在我们打斗过程中,又从别的包房里出来了一群人和我们开始打,在打架过程中,我看到有一名个子不高的男子手里拿着刀子乱捅,后来就打散了。22、鹿泉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23、鹿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4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检技监字【2013】162检验鉴定文书载明:李某乙的腹部损伤属重伤。24、被害人李某乙与被告人杜某就民事部分达成的和解协议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附卷佐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3年11月17日21时许,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张堡村村民杜某甲(另案处理)酒后驾驶冀A雪佛兰轿车在平山县柏坡电厂附近石闫路上与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杜某甲为骗取保险金打电话告诉被告人杜某说自己喝酒了让其找人来顶替自己,杜某明知其堂兄即杜某甲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安排本村村民盖某(另案处理)来顶替杜某甲冒充司机,使保险公司被骗取保险金43850元。民事部分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3年11月17日22时33分,冀A雪佛兰轿车车主家人向我公司报案称在平山县柏坡电厂附近石闫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勘查员到达现场勘查,勘查员对现场照了相,一个叫盖某的人自称是驾驶员,并对其进行了询问,但在询问过程中驾驶员对当时情况叙述不清,且有好几个酒后人员在场,所以我公司工作人员怀疑“驾驶员”真伪不清,对此向公司理赔部进行了汇报,理赔部认真分析认为该起事故驾驶员真伪存在疑问,但后期调查也没搞清楚。根据公司规定,我们先期对杜某甲进行了赔付,金额43850元,后经我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特委派我们通知此次车主和驾驶员再次回访,并带其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我们将其二人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要求立案侦查。2、同案杜某甲供述,2013年11月17日晚上我和我家亲戚一起在饭店喝酒,喝完酒以后,我开着我的冀A雪佛兰轿车行驶到平山石闫路西柏坡电厂附近超车时与对面行驶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相撞。因为当时我喝酒了,怕交警追究我酒驾责任和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不理赔,就给我哥哥(堂兄)杜立杰打电话,让他找个司机来顶替我当事故司机,后他联系了盖某一起到了现场,杜某和盖某到事故现场后,我对盖某、杜某讲了发生事故的过程,让盖某说是他开的车,盖某答应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问谁是事故司机时,盖某说他是司机,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问完情况就走了。过了会儿,交警到现场问了事情经过后叫盖某签字把车拖走了。第二天,我和杜某、盖某一起到交警队做了笔录,过了几天领取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我验了车损,2014年2月份,平安保险公司赔了我43850元。3、同案盖某供述,2013年11月17日晚9点多钟,我村的杜某打电话给我说杜某甲出车祸了,叫我拿上驾驶本和他一起过去,我们到了现场以后,看到杜某甲喝酒后话都说不清了,他开的冀A雪佛兰轿车与对面一辆北京现代相撞停在一边,杜某和我说,杜某甲喝酒了让我冒充司机,我就答应了。杜某甲把事故经过和我叙述了一遍,杜某甲妻子范某甲现场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保险公司到现场拍照看完现场,问了我事故经过,让我签字就走了。后来交警过来了,问谁是司机,我说我是司机,交警问了问事情经过,然后把车拖走了。第二天我和杜某、杜某甲三人一起去了交警队做笔录。过了几天后,我们领取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后我将事故认定书给了车主杜某甲由他办理保险理赔,后来赔了多少钱,我也没问。4、证人范某甲(系同案犯杜某甲妻子)陈述,2013年11月17日晚上7点多钟,我和杜某甲,范某乙几个人一起吃饭,吃饭期间杜某甲喝了些酒,吃完饭后杜某甲开车拉着范某乙去加油站加油,我就接到范某乙的电话说他们在路上与一辆现代轿车相撞,后我就赶到现场,过了会儿,杜某和盖某也过来了,后来交警赶到现场问了情况把车拖走了。5、证人范某乙证言,2013年11月17日晚上7点多钟,我和姐姐范某甲、姐夫杜某甲到饭店吃饭,吃饭期间杜某甲喝了不少酒。饭后,杜某甲开着冀A学弗兰轿车带着我去加油了,加完油和对面过来的一辆黑色轿车撞上,我当时坐在副驾驶,我的头碰的不轻。后来我下车了,给我姐打了个电话说我姐夫撞车了,当时杜某甲看我头疼的厉害,就给我叫了辆出租车先回家了。6、被告人杜某供述,2013年11月17日晚上21点多,我堂弟杜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平山电厂附近撞车了,让我过去一趟,并找一个人顶替他一下,我接完电话联系了盖某,让盖某带上驾驶本跟我赶往现场,路上我告诉盖某,杜某甲喝酒开车出事故了,让他过去顶替杜某甲当司机,盖某说行。到了之后我们双方协商,最后对方要的钱太多,我们没有同意,后来交警过来处理完把车拖走了。第二天以后,我与杜某甲及盖某又去过二三次交警队,一次保险公司,我知道盖某冒充事故司机处理事故责任和保险理赔的事。7、保险理赔材料及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被告人杜某已退赔并获取谅解的谅解书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附卷佐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同案被告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在打斗过程中造成一人轻微伤、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明知是他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却故意找人冒充司机,骗取保险公司数额较大的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的行为触犯了两种罪名,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犯罪后表示认罪且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自行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6个月零26天,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永良审 判 员  杨巧燕人民陪审员  聂明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