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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善祥、李建华等与田文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祥,李建华,田文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308号原告陈善祥,男,生于1965年12月1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李建华,男,生于1962年3月30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田文权,男,生于1956年12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陈善祥、李建华诉被告田文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善祥、李建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善祥、李建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祥、李建华撤回对被告田文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善祥、李建华承担。审判员  唐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