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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刘敏良,王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011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青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新寨店工业区。被告刘敏良,男,1970年3月4日出生。被告王会,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奔鑫混凝土搅拌站、刘敏良、王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阚连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