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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邓伟金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传金,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邓传金,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刘辉,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关于邓伟金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邓传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存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