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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李叙均、张继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李叙均,张继萍,肖钰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379号原告李勇,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叙均,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刘媛园,重庆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萍,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刘媛园,重庆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钰夕,女,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李叙均、张继萍、肖钰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公告费3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476.80元,合计3840.8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长  赵咏梅人民陪审员  张玲辉人民陪审员  谢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