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5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莫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民初187号原告莫某,女,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2620。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2810。原告莫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郑某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煤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年××月××日到徐闻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皆是二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的子女对原告不理不睬,常受被告子女的冷眼对待,彼此积怨,没有沟通,两人实在没有共同生活。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家庭生后,我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综上所述,由于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已多年分居,无法继续一起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莫某与被告郑某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郑某承担。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莫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莫某与被告郑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郑某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由于被告郑某不到庭,对原告莫某提供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反映了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份,原告莫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郑某认识后,于同年××××年××月××日到徐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莫某与被告郑某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但只要双方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多沟通、互相理解、同甘共苦,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莫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祖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陈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