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斌与钱云霞、张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钱云霞,张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234号原告王斌,居民。被告钱云霞,居民。被告张小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钱云霞、张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以双方己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王斌人民币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亚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