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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德珍与被告陈宇、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珍,陈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845号原告韩德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宇,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负责人刘冰,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珍与被告陈宇、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韩德珍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