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任峰与张小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峰,张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任峰,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小和,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任峰与被执行人张小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判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任峰与被执行人张小和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任峰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冯相��审判员 翟 光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沈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