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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潘国生与左昌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生,左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957号申请人潘国生。被执行人左昌海。申请人潘国生与被执行人左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滨商初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无法查找。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孙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