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申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宋兆华、宋兆泽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兆华,宋兆泽,宋兆芸,宋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宋兆华。委托代���人:李宏光。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宋兆泽。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宋兆芸。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宋兆芝。再审申请人宋兆华、宋兆泽、宋兆芸、宋兆芝因不服本院(2015)青民告终字第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荣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王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兆华、宋兆泽、宋兆芸、宋兆芝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宋兆华、宋兆泽、宋兆芸、宋兆芝所主张的事实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对宋兆华、宋兆泽、宋兆芸、宋兆芝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予以维持,有法律依据。宋兆华、宋兆泽、宋兆芸、宋兆芝以一、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宋兆华、宋兆泽、宋兆芸、宋兆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兆华、宋兆泽、宋兆芸、宋兆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 荣 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仁 和书记员 任 盛 楠 百度搜索“”